蜜蜂與蜂產品研發中心服務細則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蜜蜂與蜂產品研發中心服務細則
109.6.5 蜜蜂與蜂產品研發中心 108年度第2次會議通過
109.6.15生資學院108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7.1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研究發展會議通過
109年8月4日10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年10月13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89次會議修正通過
111.11.24生資學院11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2月28日111學年度第1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4月11日111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年5月18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03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宜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蜜蜂與蜂產品研發中心設置要點」第十條訂定「國立宜蘭大學蜜蜂與蜂產品研發中心服務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服務項目:國立宜蘭大學蜜蜂與蜂產品研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對外接受各界委辦各類蜜蜂與蜂產品相關檢驗與技術服務。
第三條 委託檢驗(技術服務)流程:
一、委託人送樣品至本中心。
二、填寫檢驗(技術服務)申請單(如附表一),本中心核對人員身份。
三、本中心與委託人共同確認樣品數量與性質,完成收件。
四、領取繳費單據完成繳費。
五、本中心進行委託工作。
六、委託工作完成,通知委託人領取報告或產品。
第四條 委託須知:
一、 送驗樣品請依産品保存特性,採用常溫、冷藏或冷凍方式運送。
二、 樣品如未達附表最低送樣量(重量/容量)或未依産品保存特性寄送,本中心可拒收樣品。
三、 委託樣品送交時應填寫委託檢驗(技術服務)申請單之相關資料,如申請人、申請單位(公司)、聯絡電話、聯絡信箱、傳真、地址及統一編號連同委託送驗之樣品直接送至本中心實驗室,或請寄至260007宜蘭縣宜蘭市神農路一段一號 國立宜蘭大學生資大樓437室 蜜蜂與蜂產品研發中心收。
四、 申請檢驗(技術服務)時,送驗樣品已超過保存期限得不予受理。
第五條 申請委託應繳納相關費用,其收費標準及優惠條件如附表二。委託者如有特殊需要,得於送驗檢體時提出申請速件處理(一星期内提出檢驗報告書者),惟須另行加收檢驗費百分之五十。
第六條 如有收費標準(附表二)未列之檢驗(技術服務)項目,單一案件金額在十萬元以下得由本中心主任裁定,十萬元以上專案簽請校長同意。
第七條 除依前條規定給予優惠外,得考量特殊因素,專案簽請校長同意給予折扣。
第八條 委託者若有長期或大宗委託檢驗(技術服務)項目,可另行與本中心簽訂產學合作計畫或合作備忘錄。
第九條 本中心檢驗報告書僅供參考用,並只對送驗檢體負責,不對其合法性作判斷,不得作為對外發表刊登或出版刊物等廣告商業宣傳及其他用途。本中心對剩餘檢體不負保管責任,若委託者欲取回剩餘檢體,請於接獲檢驗報告書後,一星期內憑送驗單辦理。
第十條 各項檢驗費用繳納後,除有誤繳之情形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研究發展會議、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