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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標章核發管理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蜜蜂與蜂產品研發中心檢驗標章核發管理辦法

114037日蜜蜂與蜂產品研發中心113學年度第1次會議通過訂定

114619日生物資源學院113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141029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研究發展會議通過

115317114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5511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17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蜜蜂與蜂產品研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高國產蜂產品的品質,促進國產養蜂業的發展,並保障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共同利益,特訂定「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蜜蜂與蜂產品研發中心檢驗標章核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檢驗標章,係指本中心依「國立宜蘭大學產學合作單位使用學校校名與標誌(Logo)之規則」取得授權之註冊商標。

第三條 蜂產品相關業者需具有本中心「優質蜂產品研發技術聯盟」會員資格效期三個月以上才得申請使用本中心所核發的檢驗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

參加本中心「優質蜂產品研發技術聯盟」會員須繳納加盟金一萬元,效期自簽約日起算一年。

第四條 申請本標章之蜂產品相關業者依本中心國產蜂產品檢驗標章申請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如附件一),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二)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先經本中心審查並進行蜂產品檢驗審核通過,簽立本標章使用切結書(如附件三),授權使用本標章後,始得申請核發本標章貼紙。其蜂產品涉及商標註冊權或所有權爭議,本中心得拒絕受理。

第五條 使用本標章者,應切結保證以申請之國產蜂產品包裝銷售。

第六條 使用本標章者,其所產製或銷售貼有本標章之國產蜂產品,包裝標示及品質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相關法令規定。

第七條 本標章的核發數量需依據檢驗產品的分裝容量,業者可選擇全部領取或逐批申請。

本標章以逐批申請之業者,需依照檢驗報告日期,並於半年內再次提出申請,本中心受理後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現場勘驗核符產品數量,及抽樣檢測品質,並將檢驗、審核結果通知業者,合格後核實發給標章貼紙貼用。

品質檢測項目、方法及標準須符合本中心所訂蜂產品審查標準(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