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標章核發管理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蜜蜂與蜂產品研發中心檢驗標章核發管理辦法
114年03月7日蜜蜂與蜂產品研發中心113學年度第1次會議通過訂定
114年6月19日生物資源學院113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14年10月29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研究發展會議通過
115年3月17日114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5年5月11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17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蜜蜂與蜂產品研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高國產蜂產品的品質,促進國產養蜂業的發展,並保障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共同利益,特訂定「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蜜蜂與蜂產品研發中心檢驗標章核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檢驗標章,係指本中心依「國立宜蘭大學產學合作單位使用學校校名與標誌(Logo)之規則」取得授權之註冊商標。
第三條 蜂產品相關業者需具有本中心「優質蜂產品研發技術聯盟」會員資格效期三個月以上才得申請使用本中心所核發的檢驗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
參加本中心「優質蜂產品研發技術聯盟」會員須繳納加盟金一萬元,效期自簽約日起算一年。
第四條 申請本標章之蜂產品相關業者依本中心國產蜂產品檢驗標章申請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如附件一),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二)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先經本中心審查並進行蜂產品檢驗審核通過,簽立本標章使用切結書(如附件三),授權使用本標章後,始得申請核發本標章貼紙。其蜂產品涉及商標註冊權或所有權爭議,本中心得拒絕受理。
第五條 使用本標章者,應切結保證以申請之國產蜂產品包裝銷售。
第六條 使用本標章者,其所產製或銷售貼有本標章之國產蜂產品,包裝標示及品質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相關法令規定。
第七條 本標章的核發數量需依據檢驗產品的分裝容量,業者可選擇全部領取或逐批申請。
本標章以逐批申請之業者,需依照檢驗報告日期,並於半年內再次提出申請,本中心受理後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現場勘驗核符產品數量,及抽樣檢測品質,並將檢驗、審核結果通知業者,合格後核實發給標章貼紙貼用。
品質檢測項目、方法及標準須符合本中心所訂蜂產品審查標準(如附件四)。
第八條 本標章貼紙由本中心印發,標章使用者不得私自印製或使用仿製之標章。
第九條 經核准使用本標章之國產蜂產品,每一包裝容器(桶、瓶、罐等)均須於正面明顯處按附件二申請之包裝規格粘貼標章貼紙一張,且貼紙不得重複使用。
第十條 標章使用者申請使用本標章,本中心得依核發標章數量收取標章使用費;其收入之收支及運用,應依本校產學合作暨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收費標準如下:
第十一條 標章使用者對領用之本標章貼紙應妥為保管使用,不得私自提供其他業者使用,並詳實記錄使用情形以備查核;本標章貼紙遺失概不補發,但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不堪使用或毀損者,得申請更換之。 標章使用者之蜂產品其所有權移轉給他人(限於旗下公司或合作廠商,以下簡稱承受人)時,應主動告知及準備相關文件知會本中心,承受人需承擔一切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辧法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本中心核處如下:
(一) 違反第八條規定,未經同意私自印製或使用仿製本標章者,除應立即停止使用外,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負其法律責任;其涉有侵害商標者,依商標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有偽造文書或詐欺 等情事,並依刑法追究刑事責任;致本校權益或校譽受損者,並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 貼有本標章貼紙之庫存或市售國產蜂產品,經檢驗品質不符合標準(如有摻假或非蜂產品組成內容物,或含有法定不得檢出之物質者),停止使用本標章的權利,並沒收本標章及授權證書。
(三)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加強查核抽驗外,再違反者該年度停止使用本標章。
1. 市售國產蜂產品所粘貼本標章貼紙適用重(容)量別不符者。
2. 無正當理由拒絕本中心查核或採樣者。
3. 本標章未於授權期間內使用完畢。
4. 申請人未據實提供本中心所要求之資料。
(四) 標章使用者如將其領用之本標章,私自提供他人使用,或貼於未經審核通過之產品,本中心得停止其使用本標章的權利及授權證書。另對未授權使用本標章使用者,依商標法究辦。
(五) 被處以停止使用本標章達三次之標章使用者,本中心 即不再受理其申請。
(六) 其他涉及違規事項,經本中心查證違規屬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核處。
第十三條 本中心檢測結果僅對委託業者送驗之樣品負責,標章使用者應自行維護產品品質。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研究發展會議、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施行。
